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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五章 其他事務

§ 17–215

17
本會館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海報刊物及懸掛旗幟等,各樓層佈告欄張貼之文件,需有委員研究室之戳章,違反者,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各樓層研究室、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及接待室等場所,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
18
各樓層服務人員應負責分送信件、報紙、雜誌,開啟關閉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管制本樓層之賓客任意進出委員研究室。
20
本會館冷氣開放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 6 時 30 分至 21 時 30 分。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 12 時 30 分至 17 時 00 分。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