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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門禁安全管理

§ 13–164

14
  1. 本會館配合上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 夜間 10 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15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16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