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這段文字提到了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的第15條。根據這條規定,本院院區發出的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只能在院區內使用,不能進入本會館使用。同樣地,本會館的會客證也不能進入院區使用。 這個問題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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