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四章 再審議

§ 24–252

24
  1. 關於停職撤職之處分,經覆審委員會議決確定後,受懲戒處分人得向原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再審議
  2. 覆審委員會受理再審議之請求後,除認請求不合法者外,應將請求再審議理由書繕本及附件送達於原移送機關、公會,受送達者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不影響再審議程序之進行,覆審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25
再審議,除本章及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