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24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在受到停職或撤職等處分後,可以向原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再審議。覆審委員會在接受再審議請求後,除非認定請求不合法,否則應將請求再審議的理由書繕本及相關附件送達給原移送機關和公會。受送達者可以在十天內提出意見書,但逾期未提出意見書不影響再審議程序的進行,覆審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議決。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自己的公告或官方網站相關文件,以確保對該規則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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