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對左列宿舍配住、借用及管理等事項:一、首長宿舍。 (限現職首長任用)二、眷屬宿舍。 (指一般性之眷屬宿舍)三、職務宿舍。 (指動支民事強制執行案款與刑事保證金所押租之宿舍及七十年度起所編列預算興建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住用之宿舍)四、單身宿舍。五、其他租賃、典押等宿舍。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 1–3共 3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秘書處 (所屬機關由總務單位) 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處 (室) 會計處 (室) 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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