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2條之規定,司法院與其所屬的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都要按照該管理規則的條文進行處理。此條規定確定了宿舍管理的適用範圍和辦理方式。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涉及該法條的範例,但根據該管理規則的規定,司法院與其所屬機關的宿舍管理機制和程序都應按照該規則的規定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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