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對左列宿舍配住、借用及管理等事項:一、首長宿舍。 (限現職首長任用)二、眷屬宿舍。 (指一般性之眷屬宿舍)三、職務宿舍。 (指動支民事強制執行案款與刑事保證金所押租之宿舍及七十年度起所編列預算興建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住用之宿舍)四、單身宿舍。五、其他租賃、典押等宿舍。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條是指宿舍管理的範疇,包括首長宿舍、眷屬宿舍、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以及其他租賃、典押等宿舍。根據這項規則,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負責配住、借用和管理這些宿舍。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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