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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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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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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法庭之用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8 月 15 日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四節 法庭之用語
§ 12
共 1 條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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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前項文書所附
證據
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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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8–11
下一節 →
第一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 13
回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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