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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四節 法庭之用語

§ 121

12
  1. 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2. 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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