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開啟 ›行言詞辯論案件之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者,得釋明其事由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憲法法庭得選任具下列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