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12條,憲法訴訟文書應使用我國文字。然而,如果有供參考之必要,可以附記所使用的外國文字。另外,如果憲法訴訟文書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可以要求提供相關的我國文字翻譯本或註解。 這項規定確保了憲法訴訟的文件使用的是當地語言,但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附加外國文字以便於參考。同時,如果文件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翻譯或註解,以確保對案件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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