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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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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2. 2.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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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12條,憲法訴訟文書應使用我國文字。然而,如果有供參考之必要,可以附記所使用的外國文字。另外,如果憲法訴訟文書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可以要求提供相關的我國文字翻譯本或註解。 這項規定確保了憲法訴訟的文件使用的是當地語言,但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附加外國文字以便於參考。同時,如果文件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翻譯或註解,以確保對案件的全面了解。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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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2 條規定:「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