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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12 條
- 1.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 2.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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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12條,憲法訴訟文書應使用我國文字。然而,如果有供參考之必要,可以附記所使用的外國文字。另外,如果憲法訴訟文書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可以要求提供相關的我國文字翻譯本或註解。 這項規定確保了憲法訴訟的文件使用的是當地語言,但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附加外國文字以便於參考。同時,如果文件中附有外國文字的證據或文件內容,憲法法庭有權要求提供相應的翻譯或註解,以確保對案件的全面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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