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審判長在憲法法庭開庭時有維持秩序的權利。 2. 如果有人在憲法法庭開庭時妨害法庭秩序或進行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有權禁止他們進入法庭或命令他們退出法庭,如果必要的話,審判長還可以命令看管他們直到閉庭為止。 3. 如果律師在憲法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時的言行舉止不當,審判長可以警告他們或禁止他們在當天開庭時代理或辯護。這一條款也適用於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上述回答的依據是根據資料中引用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的相關內容。請注意,我並未能找到進一步和這條條款相關的具體案例或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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