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10 條

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審判長在憲法法庭的開庭和審理訴訟時,具有指揮權。根據此條規定,審判長有權掌握法庭的運作,包括開庭和結案程序,並能夠指揮其他法庭成員的行為。該條規定確保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有效管理和協調法庭的方式。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