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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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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審判長在憲法法庭的開庭和審理訴訟時,具有指揮權。根據此條規定,審判長有權掌握法庭的運作,包括開庭和結案程序,並能夠指揮其他法庭成員的行為。該條規定確保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有效管理和協調法庭的方式。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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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規定:「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