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審判長在憲法法庭的開庭和審理訴訟時,具有指揮權。根據此條規定,審判長有權掌握法庭的運作,包括開庭和結案程序,並能夠指揮其他法庭成員的行為。該條規定確保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有效管理和協調法庭的方式。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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