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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9 條
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審判長並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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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法庭的開庭原則是公開的。然而,如果有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個人的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害,則可以不予公開審理。審判長則應該宣示不公開的理由。這意味著在符合上述情況的情形下,憲法法庭可以不公開審理某些案件或部分案件的內容。然而,具體是否不公開審理的決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判斷。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9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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