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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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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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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預備庭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9 月 07 日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三節 預備庭期
§ 25
共 1 條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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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三項
所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
爭點
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
證據
之數量及時間、
證人
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
審判程序
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
← 上一節
第二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0–24
下一節 →
第四節 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事項
§ 26
回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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