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 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 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