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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2. 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3. 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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