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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7 條

  1. 1.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2. 2.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3. 3.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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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7條,法院在審理計畫中應該明確註明以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和地點: 1. 選任期日:指選任主審法官或審判團成員之日期。 2. 宣誓程序:指被告宣誓或證人宣誓的程序。 3. 審前說明程序:指在審判前對當事人進行說明和溝通的程序。 4. 審判期日:指正式進行審判的日期。 5. 評議程序:指審判結束後法官進行評議和意見交流的程序。 此外,法院還應該在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的宣判日期,以及安排預備庭期的相關事項。 相關資料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了審判的時間和地點的安排,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宣判的程序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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