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6 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整理之結果而擬定之預定進行事項,於本準則所未規定者,亦得記載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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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6條,法院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2項的規定整理審理計畫,並於本準則未規定的事項記載於審理計畫中。根據相關資料,此條款強調了審理計畫的重要性,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適當進行。該條款的目的在於讓法院能夠在審理案件時制定預定進行事項,並在審理計畫中詳細記載這些事項。這樣做可以增加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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