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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5 條

審理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本案審理無關之內容。 二、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內容。 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四、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其他違反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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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5條,審理計畫的內容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本案審理無關的內容。 二、可能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先判斷或偏見的內容。 三、涉及其他案件的偵查不公開或其他根據法律應保密的內容。 四、泄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的內容。 五、違反本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就以上釋義說明的資料來看,該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審理計畫的內容提出限制和要求。審理計畫應該專注於本案審理相關的內容,不應包含與本案無關的事項。這是為了確保審理計畫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同時,審理計畫中的內容也不應該引起國民法官法庭的預先判斷或偏見,這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另外,審理計畫中不應揭露其他案件的不公開偵查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內容,以保護相關人員的利益和個人資料的安全。此外,審理計畫中也不應泄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和隱私權。最後,審理計畫的內容也不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審理過程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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