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並得輔以圖畫、表格說明,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知悉所參與之程序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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