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4 條
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並得輔以圖畫、表格說明,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知悉所參與之程序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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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4條要求審理計畫的記載應合理可行,方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掌握和遵循。同時,文字敘述應力求簡潔明確,並可以配合圖畫、表格等方式說明,以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瞭解所參與的程序階段和預定進行的事項內容。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透明度和參與度,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能夠清楚瞭解案件的進行狀況和相關事項。藉由提供清晰的審理計畫,可以幫助國民法官更有效地參與審判過程,並更好地支持審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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