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 條
- 1.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體現憲法第十六條所定公平審判原則、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國家刑罰權適正行使之價值,並落實本法第一條所定國民參與審判之理念。
- 2.審理計畫之製作,應注意能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得依已排定之計畫,集中、順暢且有效率進行案件之審理,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之內容,得以實質參與評議討論,並避免造成其過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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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 條的目的是為了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審理,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和發現真相的基本原則,體現憲法對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和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的價值,並實踐國民參與審判的理念。製作審理計畫時應注意讓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能按照已排定的計畫,進行審理集中、順暢和有效率,讓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內容,實質參與評議討論,同時避免給他們造成過重負擔。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2013年立法院通過之第729號法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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