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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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 條的目的是為了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審理,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和發現真相的基本原則,體現憲法對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和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的價值,並實踐國民參與審判的理念。製作審理計畫時應注意讓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能按照已排定的計畫,進行審理集中、順暢和有效率,讓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內容,實質參與評議討論,同時避免給他們造成過重負擔。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2013年立法院通過之第729號法令》
- 係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證據裁判名詞
- 推定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正當法律程序名詞
- 國家刑罰權名詞
- 適名詞
- 第一條條文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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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