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體現憲法第十六條所定公平審判原則、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國家刑罰權適正行使之價值,並落實本法第一條所定國民參與審判之理念。
  2. 審理計畫之製作,應注意能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得依已排定之計畫,集中、順暢且有效率進行案件之審理,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之內容,得以實質參與評議討論,並避免造成其過重負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