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條揭示五大立法目的: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司法信賴、彰顯國民主權。
Q · 國民法官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國民法官制度的五大立法目的與國民主權精神
依國民法官法第1條,本法立法目的有五: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本條是純粹的目的條款,本身不直接規範權利義務,但它是檢驗後續所有條文(法庭組成、評議門檻、證據開示)有沒有走樣的尺。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法庭。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的法庭裡多了六張你我都可能坐上的椅子。第 1 條看起來只是一段官方願景文字,但它其實是一場制度政變的宣言:把「判一個人有沒有罪、該關幾年」這件事,從只有職業法官能碰,變成你這種沒讀過法律的普通人也能直接投票決定。它寫了五個目的:國民參與、司法透明、反映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信賴、彰顯國民主權。聽起來抽象,但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國家從此承認一件事:法律不該只是少數人壟斷的密室語言。讀懂這條,你就知道後面所有程序設計(為什麼國民六人法官三人、為什麼量刑也要一起投)都是為了實現這五個字背後的承諾,而不是隨便定的。
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揭示制度的五大目標: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構成台灣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參審制)的價值總綱。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台灣採參審制,國民法官六人和職業法官三人組成同一個合議庭,從認定事實到決定刑度全程一起討論、一起表決(第3條)。陪審制則是素人自己決定有罪無罪、法官不參與評議。因為國民和法官混在一起評議,職業法官的法律意見會影響國民,但表決時國民六票對法官三票,人數上國民說了算。
國民法官法2020年制定、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只要你是年滿一定年齡、設籍在管轄區域的國民,理論上都在候選名冊裡,被隨機抽選是真實會發生的事。被列入初選名冊只是第一步,後面還有選任程序會篩掉一批人,但收到通知就有到場義務,不能當作詐騙信丟掉。
是整部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條款,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司法透明、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信賴、彰顯國民主權五大目標,是檢驗其他條文有沒有走樣的價值總綱。
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指社會一般人對是非對錯、罪刑相當的常民判斷,制度藉國民參與把這種感情引入審判,校正純專業視角的盲點。
國家權力源自全體國民,司法權的行使也應反映國民意志,六位國民法官在評議桌上人數占多數正是這個理念的具體牙齒。
回到五大目的當尺:看該規定是在保護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透明信賴,還是在架空國民參與,立刻看得出有沒有走樣。
確認是法院正式通知(非詐騙)→ 依通知日期到庭 → 配合選任程序,無法配合者依法定事由聲請拒絕或調整。
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遭刁難可保留通知與紀錄,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循法律途徑救濟。
符合年齡與設籍資格者都在候選名冊內由系統隨機抽選,無法事先預知,收到書面通知才是落到自己身上的訊號。
參審是六國民加三法官同桌、事實與量刑一起表決;陪審是十二素人獨立決定有罪無罪、量刑歸法官。台灣是參審不是陪審。
舊制只有職業法官審理,國民無票;新制讓六位國民與三位法官共同表決,國民人數占多數彰顯國民主權。
| 比較面向 | 參審制(台灣國民法官) | 陪審制(美國) | 純職業法官制(舊制) |
|---|---|---|---|
| 素人與法官的關係 | 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混編同桌,共同評議 | 十二位陪審員獨立評議,法官不參與表決 | 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無國民參與 |
| 認定範圍 | 事實認定與量刑全程一起決定 | 陪審團只認定有罪無罪,量刑由法官為之 | 事實與量刑均由法官決定 |
| 國民一票的份量 | 與職業法官等重,國民六票對法官三票 | 陪審團決定有罪與否,份量極高但不及量刑 | 國民無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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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是藉由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此外,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再者,國民經由參與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是藉由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此外,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再者,國民經由參與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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