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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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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條揭示五大立法目的: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司法信賴、彰顯國民主權。

Q · 國民法官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國民法官制度的五大立法目的與國民主權精神

依國民法官法第1條,本法立法目的有五: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本條是純粹的目的條款,本身不直接規範權利義務,但它是檢驗後續所有條文(法庭組成、評議門檻、證據開示)有沒有走樣的尺。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法庭。

白話解讀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的法庭裡多了六張你我都可能坐上的椅子。第 1 條看起來只是一段官方願景文字,但它其實是一場制度政變的宣言:把「判一個人有沒有罪、該關幾年」這件事,從只有職業法官能碰,變成你這種沒讀過法律的普通人也能直接投票決定。它寫了五個目的:國民參與、司法透明、反映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信賴、彰顯國民主權。聽起來抽象,但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國家從此承認一件事:法律不該只是少數人壟斷的密室語言。讀懂這條,你就知道後面所有程序設計(為什麼國民六人法官三人、為什麼量刑也要一起投)都是為了實現這五個字背後的承諾,而不是隨便定的。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揭示制度的五大目標: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構成台灣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參審制)的價值總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跟以前的陪審團、參審到底差在哪?

台灣採參審制,國民法官六人和職業法官三人組成同一個合議庭,從認定事實到決定刑度全程一起討論、一起表決(第3條)。陪審制則是素人自己決定有罪無罪、法官不參與評議。因為國民和法官混在一起評議,職業法官的法律意見會影響國民,但表決時國民六票對法官三票,人數上國民說了算。

Q2這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我真的有可能被抽到嗎?

國民法官法2020年制定、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只要你是年滿一定年齡、設籍在管轄區域的國民,理論上都在候選名冊裡,被隨機抽選是真實會發生的事。被列入初選名冊只是第一步,後面還有選任程序會篩掉一批人,但收到通知就有到場義務,不能當作詐騙信丟掉。

Q3國民法官法第1條是什麼?

是整部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條款,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司法透明、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信賴、彰顯國民主權五大目標,是檢驗其他條文有沒有走樣的價值總綱。

Q4國民法官制度的五大立法目的是哪五個?

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Q5什麼叫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指社會一般人對是非對錯、罪刑相當的常民判斷,制度藉國民參與把這種感情引入審判,校正純專業視角的盲點。

Q6國民主權在這條是什麼意思?

國家權力源自全體國民,司法權的行使也應反映國民意志,六位國民法官在評議桌上人數占多數正是這個理念的具體牙齒。

Q7怎麼判斷某個程序設計符不符合第1條?

回到五大目的當尺:看該規定是在保護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透明信賴,還是在架空國民參與,立刻看得出有沒有走樣。

Q8收到國民法官通知該怎麼辦?

確認是法院正式通知(非詐騙)→ 依通知日期到庭 → 配合選任程序,無法配合者依法定事由聲請拒絕或調整。

Q9當國民法官公司不准請假怎麼辦?

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遭刁難可保留通知與紀錄,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循法律途徑救濟。

Q10怎麼知道自己會不會被抽到?

符合年齡與設籍資格者都在候選名冊內由系統隨機抽選,無法事先預知,收到書面通知才是落到自己身上的訊號。

Q11國民法官(參審)vs 陪審團差在哪?

參審是六國民加三法官同桌、事實與量刑一起表決;陪審是十二素人獨立決定有罪無罪、量刑歸法官。台灣是參審不是陪審。

Q12國民法官 vs 純職業法官制差在哪?

舊制只有職業法官審理,國民無票;新制讓六位國民與三位法官共同表決,國民人數占多數彰顯國民主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參審制(台灣國民法官)陪審制(美國)純職業法官制(舊制)
素人與法官的關係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混編同桌,共同評議十二位陪審員獨立評議,法官不參與表決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無國民參與
認定範圍事實認定與量刑全程一起決定陪審團只認定有罪無罪,量刑由法官為之事實與量刑均由法官決定
國民一票的份量與職業法官等重,國民六票對法官三票陪審團決定有罪與否,份量極高但不及量刑國民無投票權

參審制(台灣國民法官)

素人與法官的關係
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混編同桌,共同評議
認定範圍
事實認定與量刑全程一起決定
國民一票的份量
與職業法官等重,國民六票對法官三票

陪審制(美國)

素人與法官的關係
十二位陪審員獨立評議,法官不參與表決
認定範圍
陪審團只認定有罪無罪,量刑由法官為之
國民一票的份量
陪審團決定有罪與否,份量極高但不及量刑

純職業法官制(舊制)

素人與法官的關係
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無國民參與
認定範圍
事實與量刑均由法官決定
國民一票的份量
國民無投票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条(趣旨)— 日本裁判員制度,台灣國民法官制度之主要參照原型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1조(목적)— 韓國國民參與裁判制度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1条(立法目的)— 人民陪審員參審制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GVG)§§ 28 ff. — Schöffen 參審制,無單一立法目的條款,制度概念對應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40 et s. — cour d'assises 平民陪審(jury populaire),制度概念對應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 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惟為陪審制(jury)非參審制,制度結構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是藉由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此外,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再者,國民經由參與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 法律感情名詞
(1090722 制定)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是藉由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此外,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再者,國民經由參與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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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 條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