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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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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條為定義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終局評議及國民法官法庭四詞,其中法庭由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

Q · 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依國民法官法第 2 條,國民法官是經選任、全程參與審判並在終局評議時表決的人;備位國民法官同樣全程到庭聽審,但不參與終局評議表決,只在正選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終局評議是辯論終結後,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國民法官法庭即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的合議庭。

白話解讀

六個素人加三個法官,九個人,這就是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要關幾年的全部陣容。第 2 條把這套制度的四個關鍵零件講清楚:誰是國民法官(被選來真正參與表決的人)、誰是備位(坐冷板凳隨時上場的替補)、什麼叫終局評議(辯論結束後九個人關起門投票的那一刻)、什麼是國民法官法庭(三法官加六國民的合議庭)。你以為這只是名詞解釋,但藏在裡面的是整套權力結構:注意「終局評議」的定義寫的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表決,這代表國民不只決定你有沒有罪,連你被關幾年都有一票。很多人到上了法庭才發現,原來坐在自己對面那六個普通人,手上的權力比想像中大得多。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定義性規範,界定四個核心用詞:國民法官(經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備位國民法官(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之人)、終局評議(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之合議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備位國民法官需要做什麼?跟正選差很多嗎?

備位國民法官依第2條第2款,是法院視需要選任、在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的人。要做的事幾乎和正選一樣:全程到庭、全程聽審,差別只在沒遞補就不參與最後的終局評議表決。整個審理期間都得請假出席,時間成本和正選沒兩樣,只是最後可能沒投到那一票。

Q2終局評議的時候,國民法官真的能決定刑度嗎?

能。第2條第3款明訂終局評議是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討論、表決。從有罪無罪到關幾年,國民法官全程都有表決權。惟科刑表決有特別門檻設計(需達一定比例且至少含一名法官同意),國民不能單方把刑度拉到極端,但那一票確實算數。

Q3國民法官法庭由幾個人組成?

依第2條第4款,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合計九人,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

Q4國民法官是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款,指依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從事實認定到科刑都有一票表決權。

Q5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法院視審理需要選任,全程到庭聽審但不表決,於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Q6終局評議是什麼意思?

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是定罪與量刑拍板的時刻。

Q7國民法官法庭是什麼?

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合議庭,合計九人。

Q8國民法官怎麼產生?

從備選國民法官名冊抽選候選人到庭,經選任程序(含不選任聲請)後抽籤決定正選與備位。

Q9備位國民法官什麼時候會上場?

正選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如生病、迴避、解任)時,依事先排定順序遞補,遞補後即取得表決權。

Q10國民法官表決刑度怎麼算?

科刑表決需達一定比例且至少含一名法官同意,避免國民單方把刑度拉到極端,但國民那一票確實計入。

Q11當國民法官有日費嗎?

依同法第11條,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備位與正選同等保障。

Q12國民法官 vs 陪審員差在哪?

國民法官與法官同庭評議並共同表決(含科刑),是參審制;英美陪審員獨立認定有無罪、不碰量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是否全程到庭聽審
是否參與終局評議表決否(遞補後才參與)
產生方式選任程序抽籤產生選任程序抽籤產生
何時實際行使職權全程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定義・対象事件)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정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2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28-58(Schöffen / Laien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254 et suivants(jurés de cour d'assises)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 Fed. R. Crim. P. 23-24(trial by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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