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2條為定義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終局評議及國民法官法庭四詞,其中法庭由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
Q · 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依國民法官法第 2 條,國民法官是經選任、全程參與審判並在終局評議時表決的人;備位國民法官同樣全程到庭聽審,但不參與終局評議表決,只在正選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終局評議是辯論終結後,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國民法官法庭即由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組成的合議庭。
白話解讀
六個素人加三個法官,九個人,這就是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要關幾年的全部陣容。第 2 條把這套制度的四個關鍵零件講清楚:誰是國民法官(被選來真正參與表決的人)、誰是備位(坐冷板凳隨時上場的替補)、什麼叫終局評議(辯論結束後九個人關起門投票的那一刻)、什麼是國民法官法庭(三法官加六國民的合議庭)。你以為這只是名詞解釋,但藏在裡面的是整套權力結構:注意「終局評議」的定義寫的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表決,這代表國民不只決定你有沒有罪,連你被關幾年都有一票。很多人到上了法庭才發現,原來坐在自己對面那六個普通人,手上的權力比想像中大得多。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2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定義性規範,界定四個核心用詞:國民法官(經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備位國民法官(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之人)、終局評議(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之合議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是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款,指依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從事實認定到科刑都有表決權。
Q2備位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全程到庭聽審,但不參與終局評議表決,只在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上場。
Q3終局評議是什麼意思?▾
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Q4國民法官法庭由幾個人組成?▾
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合計九人的合議庭。
Q5國民法官可以決定刑度嗎?▾
可以,終局評議的範圍包含科刑,國民法官對量刑有表決權。
Q6備位國民法官有薪水或日費嗎?▾
依同法第11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
Q7國民法官跟陪審員一樣嗎?▾
不同,國民法官與法官同庭評議並表決(含科刑),不是英美陪審團只認定有無罪的模式。
Q8幾歲可以當國民法官?▾
依同法第12條,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
| 是否全程到庭聽審 | 是 | 是 |
| 是否參與終局評議表決 | 是 | 否(遞補後才參與) |
| 產生方式 | 選任程序抽籤產生 | 選任程序抽籤產生 |
| 何時實際行使職權 | 全程 | 正選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