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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3 條

  1.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 2.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3. 3.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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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由三名法官加六名國民法官組成,擔任國民法官是國民的權利兼義務,選任須排除帶偏見者。

Q · 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可以拒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及」義務。被合法選任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報到或拒絕宣誓,可被處罰鍰。要免除須符合年齡、健康、照顧家屬、重大職業衝突等法定事由,並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單純「不想去」不被接受。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被找去當國民法官是一種「榮譽邀請」,可以禮貌婉拒。這個認知會害到你。第 3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的是「權利及義務」兩個詞並列,意思是它不只是你能享有的權利,也是你被合法選任後不能隨便推掉的義務。整條做了三件事:定下法庭由三位法官加六位國民組成、由庭長或資深法官當審判長;確認當國民法官是國民的權利兼義務;要求選任程序必須剔除帶有偏見、歧視或差別待遇的人。第三項對被告特別重要,因為它是你防止「帶著成見的人來決定你命運」的法律入口。讀懂這條,你會同時知道兩件事:你可能被叫去履行這個義務,以及當你是被告時,你有權要求審你的人是公正的。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條為國民參與審判的組織與義務基礎規定:明定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組成、由庭長充審判長;確立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兼具權利與義務之地位;並要求選任程序須排除帶有偏見、歧視或差別待遇之人,以保障被告受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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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庭由幾個人組成?

法官三人加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由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

Q2當國民法官是權利還是義務?

兩者都是。第3條第2項明定為國民的權利「及」義務,無正當理由不能推掉。

Q3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不能單純說不想。須符合年齡、健康、照顧家屬、重大職業衝突等法定事由並提出證明。

Q4什麼是備位國民法官?

預備人選,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同樣負有報到義務。

Q5選任程序怎麼排除帶偏見的人?

法院以問卷與詢問了解候選人背景,檢辯雙方可對明顯帶偏見、歧視者聲請不選任。

Q6去當國民法官公司可以扣薪或刁難嗎?

不行。雇主不得因員工履行國民法官義務而為不利處分,施壓本身違法。

Q7國民法官跟陪審員一樣嗎?

不一樣。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並量刑(參審制),陪審員多僅認定有罪與否。

Q8被告能影響由誰來審自己嗎?

能。選任日是被告依第3項排除帶成見候選人的唯一窗口,過了就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lay_judgeus_juryde_schoeffen
國民/法官比例法官3+國民法官6(參審制)12 名陪審員,法官不參與評議職業法官+參審員共同評議
認定範圍共同認定事實+量刑僅認定有罪與否事實認定與量刑均參與
參與性質權利兼義務,無故拒絕可罰鍰公民義務,無故缺席可處罰榮譽職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2条(合議体:裁判官3人+裁判員6人)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 배심원 참여 형사재판
🇨🇳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2018)—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28-29(Schöffengericht/參審法庭)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cour d'assises/重罪法院之職業法官+公民陪審員)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陪審團審判權;惟美國採純公民陪審制,與混合法庭結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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