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國民法官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
國民法官
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
差別待遇
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4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起訴 §4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基本原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準備程序 §4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81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上訴 §89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再審 §9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9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10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1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