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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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條,法院在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應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明的各項事項,並根據整理結果制定審理計畫。法院在處理完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明的各項事項後,需要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和審理計畫的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的終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國民參與審判乃基於憲法第10條與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及參與精神,因案件事實複雜並深具爭議性等特殊情形,為凸顯透明正義成立之需求,在特定範圍、適當情形下依法定程序,召集一般國民參與審判。其目的即在讓國民參與審判,以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增進司法透明度,使司法能符合法治精神,達到人民審判之目的。 範例:一件重大詐欺案,因其案情複雜且對公眾有重大影響,法院決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條,法院在準備程序中,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例如收集證據、確定爭議點等,並根據整理結果制定審理計畫。在處理完相關事項後,法院需要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和審理計畫的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辯護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4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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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