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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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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
  2. 2.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條,法院在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應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明的各項事項,並根據整理結果制定審理計畫。法院在處理完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明的各項事項後,需要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和審理計畫的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的終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國民參與審判乃基於憲法第10條與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及參與精神,因案件事實複雜並深具爭議性等特殊情形,為凸顯透明正義成立之需求,在特定範圍、適當情形下依法定程序,召集一般國民參與審判。其目的即在讓國民參與審判,以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增進司法透明度,使司法能符合法治精神,達到人民審判之目的。 範例:一件重大詐欺案,因其案情複雜且對公眾有重大影響,法院決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條,法院在準備程序中,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例如收集證據、確定爭議點等,並根據整理結果制定審理計畫。在處理完相關事項後,法院需要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和審理計畫的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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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 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