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2 條開啟 ›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