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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
  2. 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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