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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2 條

  1. 1.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
  2. 2.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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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2條規定了關於罪數之評決的程序和原則。根據第1項,該評決應該考慮國民法官和法官的意見,並且需要超過過半數的意見來做出決定。這意味著在討論和評估罪數時,國民法官和法官的意見都是重要的,而且必須經過多數人的同意才能進行評決。 根據第2項,評議的過程應該按照數罪、法律上一罪和實質上一罪的順序進行。也就是說,在表決時,首先應該先表決對被告最不利的決定,然後是次不利的意見,最後按順序進行,直到得出對被告最有利的意見為止。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討論和表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並尊重各種不同的意見。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總統府公報 111 年 5 月 16 日 第 109 卷 第 37 號特刊, 第 261 - 2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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