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二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第三節 本案消極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8 月 21 日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三節 本案消極資格
§ 41
共 1 條
第 41 條
開啟 ›
法院
審酌
候選
國民法官
有無本法
第十五條第九款
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
再審
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 上一節
第二節 一般消極資格
§ 22–40
下一節 →
第四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 42
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