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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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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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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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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8 月 21 日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 42
共 1 條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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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指於該等學校完成註冊入學手續而具有學籍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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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本案消極資格
§ 41
下一節 →
第一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 43–52
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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