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指於該等學校完成註冊入學手續而具有學籍之學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2條,該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中提到的在校學生指的是已完成該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註冊入學手續並具有學籍的學生。在此情況下,該條款規定的範圍之內的學生可以被視為在校學生。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106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40013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