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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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內容: 1. 審核小組的召集人兼委員的指定、委員的指派、推薦和聘任,應綜合考慮候選人的學識、專業、經驗、品德、操守和參與熱忱等因素後,審慎選擇合適的人選。 例子:審核小組在選擇召集人兼委員時,需考慮候選人的學識、專業背景、過去的經驗、道德品行、倫理操守以及參與國民法官制度的熱忱程度,以便選出合適的人選。 2. 地方法院院長指定召集人兼委員時,應從該院所屬人員中指定。 例子:當地方法院院長選定召集人兼委員時,必須是該院內的人員。 3.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9月1日前函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回覆由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委員;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之代表並應從該地方政府所屬人員指派之。 例子:每年9月1日前,地方法院應向地方政府民政局(處)發函,要求指派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的代表擔任委員;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指派的代表應該是屬於地方政府的人員。 4.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9月1日前函請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代表;代表的推薦不以一人為限。 例子:每年9月1日前,地方法院應向管轄區域內的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函,要求他們推薦代表;推薦的代表不限於一人。
- 第十八條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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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