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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 57–593

57
  1. 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得先寬估人數並依抽選之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之序號(以下簡稱通知序號),再依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2. 前項情形,法院認已依通知序號通知足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無庸通知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3. 前二項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名後,認為所餘人數不足預定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者,應先按通知序號通知尚未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仍有不足者,得補充抽選補足之。
59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