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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 1.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得先寬估人數並依抽選之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之序號(以下簡稱通知序號),再依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 2.前項情形,法院認已依通知序號通知足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無庸通知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 3.前二項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名後,認為所餘人數不足預定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者,應先按通知序號通知尚未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仍有不足者,得補充抽選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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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7條,法院在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可以先根據抽選的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的序號,然後按照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直到足額為止。如果法院認為已經按照通知序號通知足夠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則不需要再通知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如果經過除名後,法院認為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預定的接受選任人數,則應先按照通知序號通知還未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如果仍然不足,可以進行抽選補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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