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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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7條,法院在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可以先根據抽選的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的序號,然後按照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直到足額為止。如果法院認為已經按照通知序號通知足夠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則不需要再通知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如果經過除名後,法院認為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預定的接受選任人數,則應先按照通知序號通知還未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如果仍然不足,可以進行抽選補足。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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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