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 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六節 調查、研究成果之公布
§ 332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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