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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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 2.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 3.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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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2條的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其會議紀錄的全部或部分,或相關的討論、決議事項。司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適時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的成果。然而,公告這些資料時必須注意不涉及影響審判公正或違反保密義務的內容,同時需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1條的規定。 根據台灣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jinfo/djordt/ordt55711021.htm),可找到相關的例子。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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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