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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1 條

  1. 1.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力完成之。
  2. 2.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評估,涉及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職掌事項者,得聯繫並本於相互合作精神,協力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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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1條第1項,針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的評估,應該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該調查和研究工作。這條規定也強調了合作的重要性,意味著相關機關和委員會應該彼此協作,以確保評估的準確性和全面性。 2. 在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時,如果涉及到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其他相關機關(構)和團體的職掌事項,可以聯繫並與它們本著相互合作的精神一起進行。這條規定提倡各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評估的全面性和多元性,並從不同的角度瞭解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相關範例: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單位,可以一起進行訪談調查,收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行的現況和相關資料。同時,他們也可以聯繫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專業機構,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以瞭解其對司法效能和公正性的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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