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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八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 228–2292

228
  1.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
  2.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229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