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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
  2.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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