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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