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29

快速跳轉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9 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法院在罪責的證據調查完畢後,應依法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這表示在控訴過程中,當訴訟相關人物或代理人就證據的證明力提出辯論時,法院應當在罪責的證據調查完成後,給予相關人士辯論的機會。這一規定保障了被告在控訴過程中對於相關證據的證明力提出辯論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9 條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9 條規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