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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0 條
- 1.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 2.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 3.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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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0條規定了在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辯論過程中,可以引用已調查完畢的證據。 根據該條規定,在辯論過程中引用證據時,可以靈活運用電子卷證。已經在法院提出的證據,可以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然而,如果在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的陳述,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請求審判長制止。如果審判長未即時制止,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要求將異議和裁定結果的要旨記明在筆錄中。 根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在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辯論過程中,已調查完畢的證據可以被引用。 2. 引用證據時,可以使用電子卷證,並可以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證據的複本。 3. 如果在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的陳述,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請求審判長制止,並在有需要時向法院聲明異議。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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