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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2. 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3.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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