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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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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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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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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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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書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8 月 21 日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二款 書證
§ 206
共 1 條
第 206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
規定告以
證據
之
要旨
,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 上一款
第一款 通則
§ 202–205
下一款 →
第三款 物證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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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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