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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1.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 2.雇主為前項處分者,無效。
- 3.雇主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處分者,受處分之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救濟之;受處分之人為勞工者,並得依所得適用之勞動法令主張其權利。
- 4.勞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致力向雇主與勞工宣導維護勞工參與審判權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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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4條,該條規定了有關職業上不利處分的定義和相關處置。根據第1項的規定,職業上不利處分包括解僱、降調、減薪等行為,這些行為損害了勞工根據法律、合同或習慣所應享有的權益,或者對勞工造成其他不利。根據第2項的規定,雇主進行這些處分是無效的。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雇主違反前述法條對勞工進行處分,受處分的人可以根據相關法令提出救濟請求;如果受處分的人是勞工,還可以根據相應的勞動法令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第4項的規定,勞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積極宣導雇主和勞工維護勞工參與審判權利的事宜。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判決書,該案件涉及勞動爭議的解釋和懲戒權的適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7款的規定,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時可以訂定獎懲和解僱事項,但是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較輕微的處分,如警告、申誡、減薪、降職和停職等,雇主的裁量權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遵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和相當性原則。此外,判決書還提到了雇主懲戒行為的分類,包括一般懲戒權和特別懲戒權。前者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雇主可以對勞工進行懲戒,例如懲戒解僱;後者則是基於雇主的特殊規定,屬於違約處罰的性質,例如罰款、扣薪、罰加班、降級和延長試用期等。對於後者,必須提前明示並公告,程序應該是合理合法的。 綜上所述,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職業上不利處分包括解僱、降調、減薪等行為,對勞工的處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且在輕微處分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勞動基準法第70條則進一步解釋了雇主對勞工的懲戒權的適用範圍和限制。以上資料均參考最新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4號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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