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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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的保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證據資料應該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且法院得根據以下情形之一限制當事人和其他符合規定可以請求閱覽卷宗的人檢閱、抄錄或攝影: 1. 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的個人資料。 2. 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隱私及業務秘密。 3. 提供檢閱有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疑慮。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事人及符合規定可以請求閱覽卷宗的人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時,法院應該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依情形妥為決定是否許可或限制交付。 此外,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前述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國民法官選任的情形。
- 國民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3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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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