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
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二、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隱私及業務秘密。
三、提供檢閱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疑慮。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前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內容者,法院應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妥為決定之;於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4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12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18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1 第 一 節 參與審判資格之認定及積極資格 §21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43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43 第 三 節 複選名冊之更正及使用期限 §55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57 第 六 節 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送達方法 §63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64 第 五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74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83 第 二 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 §95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基本原則 §96
第 四 節 錄音、錄影之供述證據 §120
第 二 節 檢察官、辯護人之事前聯繫及事前協商程序 §129 第 四 節 證據資料之調取與調查證據之準備 §136 第 六 節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 §144 第 七 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147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151
第 八 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228
第 七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233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271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284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316 第 一 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務資料之定期蒐集、調查與統計 §316 第 二 節 國民參與審判相關行政事項調查 §322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323 第 五 節 職權行使之協力合作與內部分工 §331 第 六 節 調查、研究成果之公布 §332
第 四 章 調查研究事項之續行、成效評估期間之延長與續行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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