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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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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 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二、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隱私及業務秘密。 三、提供檢閱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疑慮。
  2. 2.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前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內容者,法院應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妥為決定之;於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
  3. 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的保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證據資料應該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且法院得根據以下情形之一限制當事人和其他符合規定可以請求閱覽卷宗的人檢閱、抄錄或攝影: 1. 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的個人資料。 2. 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隱私及業務秘密。 3. 提供檢閱有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疑慮。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事人及符合規定可以請求閱覽卷宗的人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時,法院應該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依情形妥為決定是否許可或限制交付。 此外,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前述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國民法官選任的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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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