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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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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
  2. 2.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辭任之情形,準用之。
  3. 3.對於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法院應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4. 4.前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5. 5.法院認依現有資料無法確認聲請辭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2條的規定: 1. 法院有權向聲請辭任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對國民法官的辭職申請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詢問。 2. 相關法規可以準用到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辭職的情況,具體適用哪些法規可以參考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 3. 對於第一項所提到的聲請,檢察官和辯護人有權陳述意見,法院應該將口頭陳述的意見記錄在筆錄中,或將書面意見放入卷宗中。這意味著法院應該尊重檢方和辯方的意見,並在審理中紀錄下來。 4. 前項所提到的陳述意見的程序,可以適用國民法官法第67條第5項和第68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具體適用哪些規定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條文。 5. 如果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資料無法確認聲請辭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則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聲請。這意味著法院在辯護人陳述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現有資料來判斷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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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