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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2.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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