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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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如果想辭去職務,應該以書面方式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且具體說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原因。根據該法規的第65條第2項的規定,上述的退出程序適用於辭任情況。 由於找不到具有參考的案例或裁判書,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3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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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