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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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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2. 2.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如果想辭去職務,應該以書面方式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且具體說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原因。根據該法規的第65條第2項的規定,上述的退出程序適用於辭任情況。 由於找不到具有參考的案例或裁判書,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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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