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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 2.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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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如果想辭去職務,應該以書面方式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且具體說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原因。根據該法規的第65條第2項的規定,上述的退出程序適用於辭任情況。 由於找不到具有參考的案例或裁判書,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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