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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36 條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
  2. 2.法院認前項聲請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解任之。
  3.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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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受選任後若發生疾病、看護親屬等第16條第4至8款情形致執行困難,得書面聲請辭職,由法院裁定且不得抗告。

Q · 當上國民法官後可以反悔不做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受選任之後才發生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的困難情形(如重大疾病、看護家人、執行職務造成重大不利益等),且因此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可以用書面向法院聲請辭職。能不能辭去由法院裁定:認為無理由就駁回、有理由才裁定解任,而且不論准駁都不得抗告。

白話解讀

選任程序的那一刻你被抽中當國民法官,多數人以為從此就被綁住,再怎麼為難都得硬著頭皮坐進法庭。第36條打破這個假設。它告訴你:如果你是「選上之後」才出狀況,例如突然生重病、家裡有人要你貼身照顧、或執行職務會對你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打擊(也就是第16條第1項第4款到第8款那幾種困難情形),你可以用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這個職務。但這裡有個關鍵:能不能退,不是你說了算,是法院裁定。法院認為你的理由不成立就駁回,認為有理由才裁定解任。而且不管准或不准,這個裁定你都不能抗告,一翻兩瞪眼。懂這條的人知道自己有退場門,也知道這扇門的鑰匙握在法官手裡。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6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的事後退場規範,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始發生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困難情形(疾病傷害、執行職務有重大不利益、看護或養育親屬、其他重大事由)且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時,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職務之權利;其准駁由法院裁定,並明定該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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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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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上國民法官後可以反悔不做嗎?

可以,但限受選任後才發生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的困難情形且致執行顯有困難,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准否。

Q2哪些理由可以聲請辭去國民法官?

僅限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疾病傷害難以執行、執行職務有重大不利益、看護或養育親屬、其他重大事由,前三款身分類事由不適用本條。

Q3聲請辭職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認為有理由者才裁定解任,判斷權在法院。

Q4法院駁回辭職聲請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第36條第3項明定該裁定不得抗告,無論准駁都沒有上級救濟途徑。

Q5聲請辭去國民法官要用什麼形式?

必須以書面向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出,並載明困難情形與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的因果。

Q6辭職成功後遺缺由誰遞補?

依第37條,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

Q7工作受影響可以辭去國民法官嗎?

可以主張第16條第1項第5款執行職務有重大不利益,連結第36條聲請辭職,但須證明已達顯有困難程度。

Q8聲請辭職有沒有期限?

無特定期限,於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發生且致執行顯有困難時即可提出;但裁定一經作成即不得抗告,聲請前準備是唯一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35條(職權解任)第36條(聲請辭職)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書面聲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以書面聲請
事由範圍違反義務、不適任等法定解任事由限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困難情形
判斷主體法院法院(須認有理由)
救濟依該條規定裁定不得抗告
遞補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第37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43条(裁判員等の辞任の申立て)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32조(배심원의 해임)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52(Streichung und Entbindung von Schöff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8(dispense des fonctions de juré)
🇺🇸 美國28 U.S.C. § 1866(c)(excuse from federal jury serv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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