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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2. 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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