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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
國民法官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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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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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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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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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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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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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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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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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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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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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起訴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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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本原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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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準備程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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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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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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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上訴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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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再審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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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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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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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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