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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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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2. 2.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全數用盡才由法院重新選任補足。

Q · 國民法官審到一半被換掉,是出了什麼狀況嗎?

不是。是第37條法定遞補,由備位依序補上

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當正選國民法官因法定事由(第35、36條,如生病、洩密、喪失資格)被解任出缺時,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籤排定的序號依次遞補。遞補者一上場就是正式國民法官,立刻享有與其他國民法官相同的表決權。只有在備位全數用盡、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因此中途換人是合法設計,不代表審判出了問題。

白話解讀

你以為被選為「備位國民法官」就是來陪榜的,坐在旁邊看戲、時間到就回家?這條法律正是為了「正選有人掉隊」的那一刻而存在。當正式的國民法官因為生病、洩密或其他法定事由被解任(第35、36條),缺額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到的順序」直接遞補上去。你會從旁聽性質的角色,瞬間變成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的六分之一。只有連備位都用光、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會被迫重跑一次選任程序。這代表:只要你被選為備位,從審判開始到終結你都得全神貫注,因為你隨時可能要投下那一票。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缺額遞補規範,規定正選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國民法官出缺則由序號在後者遞補;唯有備位全數用盡致無法湊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始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藉此兼顧審判持續性與法庭組成的隨機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選為備位國民法官,到底要不要全程到場?

要。第37條規定正式國民法官一旦因解任出缺,由備位依序遞補,你隨時可能上場,所以從審判開始到終結都必須到庭並專注聽審。實務上備位期間一樣受到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對待的保障。

Q2如果連備位都不夠,審判是不是就無效了?

不是無效,是重來選任。第37條第2項規定,當沒有備位可遞補、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必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審判不會直接作廢,但會延後,已調查的證據可能要重新讓新成員理解。

Q3國民法官法第37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法庭的缺額遞補:正選出缺由備位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用盡才重新選任。

Q4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於正選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抽籤序號待命遞補的候補成員,全程須到庭。

Q5正選和備位國民法官差在哪?

正選在席並有表決權;備位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但同樣全程到庭、隨時待命。

Q6什麼叫依序遞補?

依當初抽籤排定的備位序號依次補足缺額,序號在前者先上,程序上不能任意更動。

Q7國民法官出缺怎麼遞補?

確認屬第35、36條解任事由後,由備位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遞補者即刻成為正式國民法官。

Q8被告遇到國民法官遞補該怎麼做?

請辯護人當庭確認遞補是否依序、新成員有無迴避事由,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以備上訴。

Q9備位國民法官期間被扣薪怎麼辦?

雇主不得因到庭給予不利對待,遭扣薪或刁難可向法院反映,到庭是受保障的權利。

Q10怎麼證明遞補程序違法?

於審判期日當場提出爭執並請求記明筆錄,保留法庭組成不合法的上訴依據(刑訴 379)。

Q11國民法官中途換人 vs 審判重來差在哪?

有備位可遞補就繼續審判不重來;只有備位用盡湊不滿六名,才重新選任並延後審理。

Q12國民法官遞補 vs 職業法官更換差在哪?

國民法官遞補依抽籤序號的備位補上;職業法官更換依法院組織與審判長指定,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義務全程到庭並參與評議表決全程到庭,隨時待命遞補
表決權有,與職業法官共同表決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遞補後即取得
上場時機自審判開始即在席正選解任出缺時依序遞補
解任後處理缺額由備位依序遞補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遞補
受不利對待保障

正選國民法官

到庭義務
全程到庭並參與評議表決
表決權
有,與職業法官共同表決
上場時機
自審判開始即在席
解任後處理
缺額由備位依序遞補
受不利對待保障

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義務
全程到庭,隨時待命遞補
表決權
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遞補後即取得
上場時機
正選解任出缺時依序遞補
解任後處理
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遞補
受不利對待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補充裁判員による欠員の補充)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예비배심원의 보충)
德國GVG § 192(Ergänzungsschöffen / Ergänzungsrichter)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jurés suppléant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4(c)(alternate jur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因解任而生缺額時,應由現有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之,爰明定於第一項。   二、若無前述之備位國民法官可資遞補為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任所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補足缺額止,爰訂定第二項。

(1090722 制定)

一、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因解任而生缺額時,應由現有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之,爰明定於第一項。   二、若無前述之備位國民法官可資遞補為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任所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補足缺額止,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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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37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