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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37 條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2. 2.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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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全數用盡才由法院重新選任補足。

Q · 國民法官審到一半被換掉,是出了什麼狀況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當正選國民法官因法定事由(第35、36條,如生病、洩密、喪失資格)被解任出缺時,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籤排定的序號依次遞補。遞補者一上場就是正式國民法官,立刻享有與其他國民法官相同的表決權。只有在備位全數用盡、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因此中途換人是合法設計,不代表審判出了問題。

白話解讀

你以為被選為「備位國民法官」就是來陪榜的,坐在旁邊看戲、時間到就回家?這條法律正是為了「正選有人掉隊」的那一刻而存在。當正式的國民法官因為生病、洩密或其他法定事由被解任(第35、36條),缺額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到的順序」直接遞補上去。你會從旁聽性質的角色,瞬間變成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的六分之一。只有連備位都用光、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會被迫重跑一次選任程序。這代表:只要你被選為備位,從審判開始到終結你都得全神貫注,因為你隨時可能要投下那一票。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缺額遞補規範,規定正選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國民法官出缺則由序號在後者遞補;唯有備位全數用盡致無法湊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始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藉此兼顧審判持續性與法庭組成的隨機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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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備位國民法官需要全程到庭嗎?

需要。因為依第37條隨時可能遞補上場成為正式國民法官,所以從審判開始到終結都必須到庭並專注聽審。

Q2國民法官中途換人,審判要重來嗎?

不用。只要還有備位可依序遞補,審判就繼續進行;只有備位全數用盡湊不滿六名時,法院才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Q3遞補的順序是法官現場挑的嗎?

不是。是依當初抽籤排定的備位序號依次遞補,序號在前者先上,程序上不能任意更動。

Q4遞補上場的國民法官有完整表決權嗎?

有。遞補者一上場即為正式國民法官,享有與其他國民法官相同的評議與表決權。

Q5被告可以對遞補表示意見嗎?

被告可請辯護人當庭確認遞補是否依序進行、新成員有無應迴避事由,並請求記明筆錄,作為日後上訴的依據。

Q6備位國民法官期間雇主可以扣薪嗎?

不可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不利對待之保障,雇主不得因其到庭而扣薪或刁難。

Q7如果連備位都不夠會怎樣?

法院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審判不會直接作廢,但會延後,已調查的證據可能需重新讓新成員理解。

Q8遞補程序違法會有什麼後果?

法庭組成不合法可能構成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判決有被上級審撤銷重來的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義務全程到庭並參與評議表決全程到庭,隨時待命遞補
表決權有,與職業法官共同表決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遞補後即取得
上場時機自審判開始即在席正選解任出缺時依序遞補
解任後處理缺額由備位依序遞補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遞補
受不利對待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補充裁判員による欠員の補充)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예비배심원의 보충)
🇩🇪 德國GVG § 192(Ergänzungsschöffen / Ergänzungs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jurés suppléan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4(c)(alternate jur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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