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全數用盡才由法院重新選任補足。
Q · 國民法官審到一半被換掉,是出了什麼狀況嗎?
不是。是第37條法定遞補,由備位依序補上
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當正選國民法官因法定事由(第35、36條,如生病、洩密、喪失資格)被解任出缺時,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籤排定的序號依次遞補。遞補者一上場就是正式國民法官,立刻享有與其他國民法官相同的表決權。只有在備位全數用盡、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因此中途換人是合法設計,不代表審判出了問題。
你以為被選為「備位國民法官」就是來陪榜的,坐在旁邊看戲、時間到就回家?這條法律正是為了「正選有人掉隊」的那一刻而存在。當正式的國民法官因為生病、洩密或其他法定事由被解任(第35、36條),缺額不是重新找人,而是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照當初抽到的順序」直接遞補上去。你會從旁聽性質的角色,瞬間變成決定一個人有罪無罪的六分之一。只有連備位都用光、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才會被迫重跑一次選任程序。這代表:只要你被選為備位,從審判開始到終結你都得全神貫注,因為你隨時可能要投下那一票。
國民法官法第37條為國民法官法庭的缺額遞補規範,規定正選國民法官因解任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國民法官出缺則由序號在後者遞補;唯有備位全數用盡致無法湊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始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藉此兼顧審判持續性與法庭組成的隨機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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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第37條規定正式國民法官一旦因解任出缺,由備位依序遞補,你隨時可能上場,所以從審判開始到終結都必須到庭並專注聽審。實務上備位期間一樣受到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對待的保障。
不是無效,是重來選任。第37條第2項規定,當沒有備位可遞補、湊不滿六名國民法官時,法院必須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審判不會直接作廢,但會延後,已調查的證據可能要重新讓新成員理解。
規範國民法官法庭的缺額遞補:正選出缺由備位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備位用盡才重新選任。
於正選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抽籤序號待命遞補的候補成員,全程須到庭。
正選在席並有表決權;備位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但同樣全程到庭、隨時待命。
依當初抽籤排定的備位序號依次補足缺額,序號在前者先上,程序上不能任意更動。
確認屬第35、36條解任事由後,由備位依抽籤序號依次遞補,遞補者即刻成為正式國民法官。
請辯護人當庭確認遞補是否依序、新成員有無迴避事由,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以備上訴。
雇主不得因到庭給予不利對待,遭扣薪或刁難可向法院反映,到庭是受保障的權利。
於審判期日當場提出爭執並請求記明筆錄,保留法庭組成不合法的上訴依據(刑訴 379)。
有備位可遞補就繼續審判不重來;只有備位用盡湊不滿六名,才重新選任並延後審理。
國民法官遞補依抽籤序號的備位補上;職業法官更換依法院組織與審判長指定,邏輯不同。
| 比較面向 | 正選國民法官 | 備位國民法官 |
|---|---|---|
| 到庭義務 | 全程到庭並參與評議表決 | 全程到庭,隨時待命遞補 |
| 表決權 | 有,與職業法官共同表決 | 遞補上場前無表決權,遞補後即取得 |
| 上場時機 | 自審判開始即在席 | 正選解任出缺時依序遞補 |
| 解任後處理 | 缺額由備位依序遞補 | 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遞補 |
| 受不利對待保障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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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因解任而生缺額時,應由現有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之,爰明定於第一項。 二、若無前述之備位國民法官可資遞補為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任所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補足缺額止,爰訂定第二項。
一、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因解任而生缺額時,應由現有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之,爰明定於第一項。 二、若無前述之備位國民法官可資遞補為國民法官時,法院自應重新踐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任所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補足缺額止,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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