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35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 一、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 二、未依本法規定宣誓。 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述,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四、未依本法規定全程參與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參與終局評議,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五、不聽從審判長之指揮,致妨害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或終局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六、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或洩漏應予保密之事項,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七、其他可歸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事由,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不適當。 八、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或不宜執行職務。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程序,不公開之。
- 3.第一項之裁定,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 4.前項之聲請,由同法院之其他合議庭裁定,於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 5.前項裁定,應即時為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
- 6.第四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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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5條列八種解任事由,含喪失資格、未宣誓、虛偽陳述、未全程參與、妨害程序、洩密等,法院應以裁定解任,並得聲請複審。
Q · 國民法官被法院裁定解任,當事人能反對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第3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解任裁定,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由同法院的其他合議庭裁定,且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換言之解任不是一裁定案。要注意聲請權僅限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被解任的國民法官本人沒有聲請權;且此聲請須即時提出,因為複審一旦啟動訴訟即暫停,慢一步合議庭組成就定了。
白話解讀
一個素人坐上國民法官的審判席之後,不是就拔不下來了。這一條給出了八種情形,只要踩中任何一種,法院就應該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書面聲請,用裁定把這個人解任。不具資格、沒宣誓、選任時撒謊、開庭中途落跑、不聽審判長指揮搞到審判開不下去、做出傷害司法公正的事或洩密、其他可歸責的不適任情形,以及碰上不可抗力沒辦法執行。重點在後半段的設計:法院要解任前,得先聽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意見,也要給被解任的國民法官講話的機會,而且這個程序不公開。更關鍵的是,這個解任裁定不是一裁定生死,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可以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這時由「同一法院的其他合議庭」來複審,而且複審期間訴訟要先停下來。這套設計確保把一個人請下審判席,是有節制、可被監督的,不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5條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解任程序規範,列舉八款解任事由(喪失資格、未宣誓、選任時虛偽陳述、未全程參與、不聽指揮妨害程序、有害司法公正或洩密、其他可歸責事由、不可抗力),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以裁定解任,並設裁定前聽取意見、裁定後得聲請由其他合議庭複審且停止訴訟等制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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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35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八款解任事由與解任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的退場機制。
Q2國民法官有哪八種情形會被解任?▾
喪失資格、未宣誓、選任時虛偽陳述、未全程參與、不聽指揮妨害程序、有害司法公正或洩密、其他可歸責事由、不可抗力。
Q3國民法官開庭一半不來會怎樣?▾
落入第4款未全程參與,法院得裁定解任,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審判不中斷。
Q4誰可以聲請解任國民法官?▾
法院得依職權,或由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以書面聲請。
Q5解任前法院要做什麼?▾
應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並給該國民法官陳述意見機會,程序不公開。
Q6不服解任裁定可以怎麼救濟?▾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由其他合議庭複審。
Q7聲請撤銷解任裁定後訴訟會怎樣?▾
於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由其他合議庭即時裁定。
Q8複審合議庭的裁定還能抗告嗎?▾
不得抗告,第35條第6項明定第4項裁定不得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his_article_35 | art_36 | art_42 |
|---|---|---|---|
| 發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量) | 受選任後具特定消極事由(當然解任) | 違反秩序義務(科處罰鍰,非解任) |
| 效果 | 以裁定解任,備位遞補 | 解任,備位遞補 | 罰鍰最高三萬元 |
| 救濟 | 得聲請撤銷由其他合議庭複審,複審期間停止訴訟 | 準用相關解任程序 | 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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