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8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宣示判決」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時職務即告終了,但評議保密義務不隨之消滅。
Q · 當國民法官,宣判完職務就結束了嗎?
是,宣判那刻職務終了,但保密責任終身存在
依國民法官法第38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在兩種情形之一發生時即告終了:一是宣示判決,二是經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職務終了代表你不再有出庭、參與審判的義務,可回歸日常生活。但要特別分清楚:終了的是「職務」,不是「評議保密義務」,評議過程怎麼討論、誰投了什麼票,這份保密責任不隨職務結束而消滅。
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最讓人心裡發毛的不是要不要判人有罪,而是「這件事到底會綁住我多久」。第38條給了你一個明確的句點:宣示判決那一刻,你的職務就正式結束,不用再進法院、不用再參與任何程序,回歸你原本的生活。或者,案子如果中途被法院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交給國民參與審判,那個裁定確定的瞬間,你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也當場終了,連判決都不必等。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會誤判的點:職務終了不等於「義務全部歸零」。你在評議室裡聽到、討論到、投票的內容,那份保密的責任不會隨著職務結束而消失,它跟著你一輩子。知道句點畫在哪裡,你才分得清什麼時候自由了、什麼時候還被綁著。
國民法官法第38條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終了」的時點規範,明定職務於「宣示判決」或「經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二事由之一發生時即告終了,藉由可明確辨識的事件給予人民義務退場的確定性,但不及於評議保密等延續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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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38條講的「職務終了」是指出庭、參與審判責任結束,宣判那一刻起不用再進法院。但這跟保密義務是兩回事,評議過程怎麼討論、每個人怎麼投票,這份秘密要終身保守,違反有法律責任。內行人提示:分清楚「職務」和「義務」是兩條不同長度的線,職務在宣判時斷,保密那條線沒有終點。
依第6條第1項,法院如認為案件不適合由國民參與審判,可裁定改回職業法官審判,裁定確定那一刻你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就終了。這不是你的問題,是法律設計的正常出口。你不算白來,依規定仍可請領出庭的日費、旅費等費用。內行人提示:中途解散反而代表你提早脫身,且該領的補貼一毛不少。
宣示判決時職務即告終了;若案件被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則於裁定確定時終了。
指出庭、參與審判的義務正式結束,可回歸日常生活,但不含評議保密義務。
預備候補的國民法官,職務與正式國民法官同步,於宣示判決時一起終了。
法院依第6條第1項認案件不適合國民參與,裁定改回職業法官審判,確定時職務終了。
看是否已宣示判決,或是否已收到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裁定確定的通知,兩者之一即終了。
停止出庭義務、依第11條請領日費旅費,並持續對評議內容保密。
依第11條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金額依司法院相關辦法計算。
公開的程序與判決結果可講;評議室內的討論與投票內容屬保密,不可對外揭露。
終了是程序自然結束(第38條),解任是中途因特定事由由法院解除(第35、36條)。
沒有差別,兩者於宣示判決時同步終了,不因是否投票而不同。
| 面向 | 職務(第38條) | 評議保密義務 |
|---|---|---|
| 起算/終止事件 | 宣判或裁定確定時終了 | 無終點,終身存續 |
| 違反後果 | 終了後無出庭義務,無違反問題 | 洩漏評議內容須負法律責任 |
| 適用對象 |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同步 | 曾參與評議者均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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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界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終了時點,爰於第一款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終了,以資明確。 二、法院於審理程序期間,如遇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亦告終了,爰訂定第二款。
一、為明確界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終了時點,爰於第一款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終了,以資明確。 二、法院於審理程序期間,如遇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亦告終了,爰訂定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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