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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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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38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宣示判決」或「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時職務即告終了,但評議保密義務不隨之消滅。

Q · 當國民法官,宣判完職務就結束了嗎?

是,宣判那刻職務終了,但保密責任終身存在

依國民法官法第38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在兩種情形之一發生時即告終了:一是宣示判決,二是經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職務終了代表你不再有出庭、參與審判的義務,可回歸日常生活。但要特別分清楚:終了的是「職務」,不是「評議保密義務」,評議過程怎麼討論、誰投了什麼票,這份保密責任不隨職務結束而消滅。

白話解讀

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最讓人心裡發毛的不是要不要判人有罪,而是「這件事到底會綁住我多久」。第38條給了你一個明確的句點:宣示判決那一刻,你的職務就正式結束,不用再進法院、不用再參與任何程序,回歸你原本的生活。或者,案子如果中途被法院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交給國民參與審判,那個裁定確定的瞬間,你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也當場終了,連判決都不必等。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會誤判的點:職務終了不等於「義務全部歸零」。你在評議室裡聽到、討論到、投票的內容,那份保密的責任不會隨著職務結束而消失,它跟著你一輩子。知道句點畫在哪裡,你才分得清什麼時候自由了、什麼時候還被綁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38條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終了」的時點規範,明定職務於「宣示判決」或「經依第6條第1項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二事由之一發生時即告終了,藉由可明確辨識的事件給予人民義務退場的確定性,但不及於評議保密等延續性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國民法官的義務,宣判完就全部結束了嗎?

不是。第38條講的「職務終了」是指出庭、參與審判責任結束,宣判那一刻起不用再進法院。但這跟保密義務是兩回事,評議過程怎麼討論、每個人怎麼投票,這份秘密要終身保守,違反有法律責任。內行人提示:分清楚「職務」和「義務」是兩條不同長度的線,職務在宣判時斷,保密那條線沒有終點。

Q2案子審到一半被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我是不是白來了?

依第6條第1項,法院如認為案件不適合由國民參與審判,可裁定改回職業法官審判,裁定確定那一刻你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就終了。這不是你的問題,是法律設計的正常出口。你不算白來,依規定仍可請領出庭的日費、旅費等費用。內行人提示:中途解散反而代表你提早脫身,且該領的補貼一毛不少。

Q3國民法官什麼時候結束?

宣示判決時職務即告終了;若案件被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則於裁定確定時終了。

Q4職務終了是什麼意思?

指出庭、參與審判的義務正式結束,可回歸日常生活,但不含評議保密義務。

Q5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職務何時終了?

預備候補的國民法官,職務與正式國民法官同步,於宣示判決時一起終了。

Q6什麼叫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院依第6條第1項認案件不適合國民參與,裁定改回職業法官審判,確定時職務終了。

Q7怎麼確認自己的職務已經終了?

看是否已宣示判決,或是否已收到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裁定確定的通知,兩者之一即終了。

Q8職務終了後該做什麼?

停止出庭義務、依第11條請領日費旅費,並持續對評議內容保密。

Q9中途被解散還能領多少費用?

依第11條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金額依司法院相關辦法計算。

Q10怎麼判斷哪些話宣判後能講、哪些不能?

公開的程序與判決結果可講;評議室內的討論與投票內容屬保密,不可對外揭露。

Q11職務終了 vs 解任差在哪?

終了是程序自然結束(第38條),解任是中途因特定事由由法院解除(第35、36條)。

Q12正式國民法官 vs 備位 終了時點差在哪?

沒有差別,兩者於宣示判決時同步終了,不因是否投票而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職務(第38條)評議保密義務
起算/終止事件宣判或裁定確定時終了無終點,終身存續
違反後果終了後無出庭義務,無違反問題洩漏評議內容須負法律責任
適用對象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同步曾參與評議者均受拘束

職務(第38條)

起算/終止事件
宣判或裁定確定時終了
違反後果
終了後無出庭義務,無違反問題
適用對象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同步

評議保密義務

起算/終止事件
無終點,終身存續
違反後果
洩漏評議內容須負法律責任
適用對象
曾參與評議者均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の職務終了規定,制度母法)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의 직무 종료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履职终止相关规定)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Schöffenamt 之任期與終止相關規定)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fonctions du juré d'assises 之終止相關規定)
美國Jury service discharge(陪審義務之解除,如 Fed. R. Crim. P. 相關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界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終了時點,爰於第一款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終了,以資明確。   二、法院於審理程序期間,如遇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亦告終了,爰訂定第二款。

(1090722 制定)

一、為明確界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終了時點,爰於第一款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終了,以資明確。   二、法院於審理程序期間,如遇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亦告終了,爰訂定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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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3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