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 條
- 1.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 2.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 3.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
- 4.第一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 5.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裁定前已依法定程序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 條規定,案件符合難期公正、危及國民法官安全、過於繁雜專業或被告認罪等五種情形之一,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Q · 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可以改回職業法官審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 條第 1 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若有難期公正之虞、危及國民法官人身安全之虞、案情繁雜或需高度專業非經長久時日難完成、被告認罪而由法官審較適當,或其他顯不適當等五種情形之一,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由職業法官審理。對此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審判停止。
白話解讀
你以為被列為國民法官審判的重大刑案,就鐵定會有六位素人坐上審判席跟你定生死?不一定。這一條給了法院一個踩煞車的權力:只要符合五種情形之一(找不到公正審判的環境、國民法官人身安全有危險、案情太複雜太專業、被告自己認罪而由法官審更妥當,或其他明顯不適合的狀況),法院可以裁定把案子拉回職業法官手裡審。重點是這個煞車不只是法官說了算,當事人、辯護人都可以聲請,也都可以表達意見;最關鍵的是,對這個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抗告,而且抗告期間整個審判會停下來等結果。懂這條的被告知道自己對「由誰來審」其實有發聲、有反制的空間,不是只能被動接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6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除外規範,列舉五款法院得裁定排除國民法官參與的情形,並設計聲請、聽取意見、抗告與既有程序效力不受影響等配套,平衡國民參與的民主正當性與審判的公正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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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大刑案是不是一定會有國民法官參與?▾
原則上符合第5條範圍的案件要行國民參與審判,但第6條第1項列了五種例外,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不行。最常見的是案情過於複雜專業(第3款)或被告認罪(第4款)。
Q2法院裁定改回法官審,我之前開的庭不就白開了?▾
不會。第6條最後一項明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先前合法調查的證據、進行的程序都還算數。
Q3對法院決定怎麼審不服,我能做什麼?▾
第6條第1項的裁定,當事人得抗告,且抗告中審判停止,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收到裁定當天就應與辯護人討論是否抗告。
Q4國民法官法第6條是什麼?▾
規範五種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除外安全閥。
Q5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五款情形是什麼?▾
難期公正、危及國民法官安全、案情繁雜需高度專業、被告認罪而法官審較適當、其他顯不適當。
Q6什麼叫難期公正之虞?▾
有具體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難以維持公正,例如案件遭大量輿論渲染可能影響素人判斷。
Q7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審判差在哪?▾
國民法官法庭由3名法官加6名國民法官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除外裁定後改由職業法官審理。
Q8怎麼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透過辯護人在裁定前具狀聲請,對照五款指出貼近案情的一款並具體陳述理由。
Q9對不行參審的裁定怎麼抗告?▾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刑訴第406條),抗告中審判停止,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
Q10聲請要在什麼時候提才有效?▾
必須在法院裁定作成前,越早提、理由越扎實採納機率越高;法庭組成後法院還會聽取國民法官意見。
Q11怎麼證明案件難期公正?▾
提出輿論報導量、社群風向、被告勢力威脅等具體事證,供法院審酌是否影響審判公正。
Q12國民法官法第6條 vs 第7條差在哪?▾
第6條是五款實質除外事由,第7條是合併起訴時應併行卻得裁定不行參審的程序性出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事由 | 典型情境 |
|---|---|---|
| 第 1 款 | 難期公正之虞 | 案件遭大量輿論渲染、可能影響素人判斷 |
| 第 2 款 | 危及國民法官等人身安全之虞 | 組織犯罪、被告勢力可能威脅國民法官或其親屬 |
| 第 3 款 | 繁雜或需高度專業,非經長久時日難完成 | 複雜金融工程、醫療鑑定爭點繁多 |
| 第 4 款 | 被告認罪且認不行參審為適當 | 被告坦承犯行,由法官審較符程序經濟 |
| 第 5 款 | 其他顯不適當 | 概括條款,個案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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