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5 條
- 1.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 2.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 3.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 5.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6.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 條規定,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及故意致死案件的地院第一審公訴案,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毒品案與少年案除外。
Q · 哪些刑事案件會由國民法官來審?
依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由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符合「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兩款之一者,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但少年刑事案件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明文排除在外。若檢察官起訴罪名較輕,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為前述重罪罪名,也應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刑案都會碰到國民法官,法律只挑兩種:最重的,和最痛的。第 5 條圈出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範圍,由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中,符合「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這兩款的,就必須交給國民法官法庭。但它同時挖了兩個洞排除在外:少年刑事案件,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罪。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或家人涉入的是殺人、重傷致死、強盜致死這類案件,審判桌對面坐的就不只是法官,還有六個普通國民。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就算檢察官一開始沒用這類罪名起訴,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該變更成第一項的罪名,也要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走向可能在開審前一刻被翻轉。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分流條款」,以兩款標準圈定強制範圍: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且須為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少年刑事案件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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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些案件要由國民法官審判?▾
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公訴的第一審案件中,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致死者,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
Q2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的兩款標準是什麼?▾
第一款是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二款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Q3毒品案件為什麼不適用國民法官?▾
第 5 條明文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排除,即使刑度很重也不交由國民法官審。
Q4起訴罪名較輕還會變成國民法官審嗎?▾
會。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為第一項重罪罪名者,應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
Q5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屬強制辯護;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6國民法官法庭由幾人組成?▾
依第 3 條,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Q7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嗎?▾
不適用。第 5 條把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一併排除在強制範圍外。
Q8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可以變更為國民參與審判嗎?▾
可以。這是第三項的調整閥,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是罪名與審判型態的關鍵變動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國民參與審判 | 一般刑事審判 |
|---|---|---|
| 法庭組成 | 三位法官 + 六位國民法官(第 3 條) | 由職業法官獨任或合議 |
| 適用案件 | 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或故意致死之地院第一審公訴案 | 前述以外之刑事案件 |
| 追加起訴(刑訴 265) | 不適用(第四項排除) | 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
| 辯護 | 強制辯護,未選任者審判長須指定(第五項) | 原則任意辯護,特定情形強制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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