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5 條

  1. 1.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2. 2.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3. 3.檢察官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4.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5. 5.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6. 6.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5 條規定,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及故意致死案件的地院第一審公訴案,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毒品案與少年案除外。

Q · 哪些刑事案件會由國民法官來審?

依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由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符合「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兩款之一者,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但少年刑事案件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明文排除在外。若檢察官起訴罪名較輕,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為前述重罪罪名,也應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刑案都會碰到國民法官,法律只挑兩種:最重的,和最痛的。第 5 條圈出強制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範圍,由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中,符合「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這兩款的,就必須交給國民法官法庭。但它同時挖了兩個洞排除在外:少年刑事案件,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罪。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或家人涉入的是殺人、重傷致死、強盜致死這類案件,審判桌對面坐的就不只是法官,還有六個普通國民。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就算檢察官一開始沒用這類罪名起訴,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該變更成第一項的罪名,也要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走向可能在開審前一刻被翻轉。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分流條款」,以兩款標準圈定強制範圍: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且須為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少年刑事案件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排除在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案子才會由國民法官審?

依第 5 條,要由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且符合兩款之一:所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少年刑事案件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罪則被明文排除。判斷重點不只是刑度,還要逐一對照「地院、第一審、公訴」這些前提和排除條款。

Q2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比較輕,還有可能變成國民法官審嗎?

有可能。第 5 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案件起訴,但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罪名的,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是這個變動的時間窗,被告和辯護方應在此之前評估罪名變更的可能與利弊。

Q3這種重罪案件,被告一定要自己花錢請律師嗎?

不必然。第 5 條第五項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屬強制辯護,你不會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獨自面對六加三的法庭。

Q4國民法官法第 5 條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閘門,以最輕本刑十年以上、與故意致死兩款圈定強制案件,並排除少年案與毒品案。

Q5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什麼意思?

指該罪的法定刑度下限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殺人、強盜結合犯等重罪,用以界定門檻。

Q6什麼叫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行為人出於故意之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如傷害致死、強盜致死等。

Q7國民參與審判和陪審制一樣嗎?

不一樣。國民法官採參審混合制,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同席審理並共同評議,非英美純陪審只認定有罪無罪。

Q8怎麼判斷我的案件會不會行國民參與審判?

先看是否地院第一審公訴案,對照起訴書罪名是否落入兩款,再排除少年案與毒品案,最後留意開審前罪名變更。

Q9被告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要怎麼準備辯護?

針對六位常民調整論述,用生活語言而非艱深術語,並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評估罪名與審判型態變動。

Q10沒錢請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怎麼辦?

屬強制辯護,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不會孤身面對六加三法庭。

Q11案件被裁定改行國民參與審判後流程怎麼走?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後,案件改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續進入國民法官選任與審判程序。

Q12國民法官審判 vs 傳統法官審判差在哪?

前者由 3 法官加 6 國民法官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且排除追加起訴、採強制辯護;後者由職業法官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民參與審判一般刑事審判
法庭組成三位法官 + 六位國民法官(第 3 條)由職業法官獨任或合議
適用案件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或故意致死之地院第一審公訴案前述以外之刑事案件
追加起訴(刑訴 265)不適用(第四項排除)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辯護強制辯護,未選任者審判長須指定(第五項)原則任意辯護,特定情形強制辯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対象事件)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대상사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16条(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28-29, 74 Abs. 2(Schöffengericht/große Strafkammer mit Schöff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31(compétence de la cour d'assises, jury populaire)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right to jury trial for serious crim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